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市气象局、区委政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均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5个法定程序操作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据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研究部署本单位改革、发展工作;
2、研究部署本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
3、 研究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委托贷款的重大政策调整;
4、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实施方案,研究重要的对上工作请示和报告;
5、研究调整单位机关、管理部的职能职责,研究单位机关科室设置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定岗定责;
6、研究调整本单位党组成员、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7、制定与修改本单位工作制度和程序;
8、研究落实上级机关、上级领导重要指示的实施方案;
9、研究代上级机关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10、研究部署本单位维稳工作,研究本系统涉稳重大问的处理;
11、研究部署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及善后处理,研究部署本单位重大信访事件、重大伤残事故的处置;
12、研究部署本单位其他重大事件。
(二)重要干部任免
1、研究本单位机构人员编制计划、临时用工及人员返聘计划;
2、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单位机关、管理部干部的任免、调整、奖惩;
3、研究向上级呈报的市管干部的任免、调整、奖惩意见,研究单位机关及管理部中青年后备干部的推荐和调整;
4、研究公开招考人员的录用或聘用;
5、研究本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接收和落实。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单位及管理部办公楼建设、维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2、2万(含2万)元以上大宗商品、设备的采购及安排,2万元以上大额固定资产处置等;
3、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的使用
1、制定年度预算,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年终决算;
2、审核单位机关5万元及以上资金的运作、跨行调度和市单位与管理部资金的调度情况;
3、审核购买国债事项;
4、 审核单位机关、管理部5万元及以上的单项经费支出;
(五)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一般人事任免;
(三)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派出机构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依区政府授权作出决策。
第七条办公室负责制定、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局领导批准后公布实施。
办公室负责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廉政监督员负责对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编制、报送、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监察。
第八条 决策目录应与年度工作计划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九条 本单位确定的决策事项后,应交本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决策事项,由办公室汇总编制决策目录草案提交上级主管机构审议。
决策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主要内容、承办和配合单位、实施时间、有关依据、主要措施、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内容。
第十条 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上级部门批准,同时提请相应调整决策目录。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决策程序及时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实施监管。
局办公室应当履行审核职责,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的,不得提请上级部门讨论审议。
第十三条 单位应在政府门户网站民意征集栏目,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征集社会公众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决策目录事项向我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本单位应及时处理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可在梳理相关意见和建议后集中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决策起草(承办)单位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第十六条 各单位执行本制度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七条 本单位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策目录事项,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