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以及其他重大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凡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决策,在提交研究决定前应当经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重大决策属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与其相关的制度规定。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处室(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处室)应积极配合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决策承办处室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政策法规处参加。
第六条 决策承办处室呈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应根据具体方案提供相应材料:
(一)决策方案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其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将该决策方案和相关材料送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报局领导同意,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三) 报领导同意,邀请法制办、法院等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政策法规处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直接要求决策承办处室办理,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积极配合完成。
决策承办处室对政策法规处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上报提交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意见书内容包括决策方案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处室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