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旁听规则
第一条 为推进庭审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提高庭审质量,便利仲裁参加人以外的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旁听,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旁听人员发放旁听证。旁听证由各级仲裁委员会制发,其发放数量视仲裁庭旁听席位而定。
第三条 参加旁听应于开庭前十分钟到指定的地点领取旁听证。领取旁听证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证件,并在登记薄上写明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不能自书的,可请他人代写。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
(一)精神病患者;
(二)酒醉者;
(三)年龄未满十四岁的儿童;
(四)与案件有关的证人;
(五)仲裁委员会不予批准的人。
第五条 开庭前,已领旁听证者应在指定地点等候,如因自身原因无法参加旁听且须离开者,应将旁听证交回。
第六条 旁听人员进入仲裁庭时,应将旁听证交仲裁庭记录人员检查、验收。
第七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仲裁庭纪律,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旁听人员实施安全检查。
第八条 旁听人员不得将旁听证转借他人或带出仲裁庭。
第九条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须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
外国和境外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