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回避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记录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第三条 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仲裁院院长决定。决定准予的,由仲裁院重新调整仲裁庭组成人员、决定延期开庭审理的日期,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准予的,继续开庭审理,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仲裁院院长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负责人决定;仲裁员、记录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仲裁院院长决定。
暂未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仲裁委员会的回避决定权限,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条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七条 仲裁员有本规则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