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奋力做强先进制造业,促进区域经济科学发展、转型发展、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投资促进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31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措施〉的通知》(南府办发〔2015〕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鼓励投资商到我区投资兴办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丝纺服装等新型工业项目。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创投基金和先进制造业发展基金,凡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我区新型工业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采取基金参股方式投入企业,参与生产经营,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实施退出,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三条 凡入驻工业园区需新征地建设的工业项目,投资方应属于世界500强、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央企、上市公司、科技创新型企业、高端成长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应在2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应在150万元/亩以上,且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用地面积,项目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
第四条 凡新入驻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按照“红线外政府负责、红线内企业负责”的原则,由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七通一平”(水、电、气、路、通讯、有线电视、排污管网畅通及场地平整)项目用地,专管专线由企业负责。
第五条 对入驻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鼓励集约利用土地,按规划建设且工业用地实际容积率高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30%以上的项目,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可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资金。
第六条 入驻工业园区需新征地建设的项目,建设期间属区收区用的行政性收费可依法依规免收;属缴国、省、市的行政性收费,力争协调按最低标准执行。区属单位服务性收费按照“先服务、后收费”的原则,在招商引资企业正式投产后,由区政务中心根据项目情况确定收费项目及额度(总额不超过2万元),并制定收费目录卡,相关部门凭卡收费。
第七条 不供地的新招引工业项目可进入工业园区科技创新中心租用厂房生产或与园区现有企业进行合作生产。凡属于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丝纺服装等主导产业方向的工业项目,租用工业园区科技创新中心标准化厂房生产经营在一年(含)以上的,视其经济贡献情况前三年由区财政按实际租金的30%—10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租金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5000平方米)。
第八条 凡在我区投资兴办生产型工业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在高坪年缴企业所得税在100万元及以上(不含企业处置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税金),前两年根据企业实际入库税金的区级留成部分全额安排工业发展资金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50%给予奖励。总部企业调整结算方式,将区外税金汇总缴入我区的,按其调整后增加税金额中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九条 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重点企业或重大产业项目,对其已经取得并用于驻区项目建设、技术改造或生产发展,期限达一年以上的融资借款利息(含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给予50%的贴息补助,贴息额度按照融资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单个项目每年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条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工业企业,给予每件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给予每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每户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每户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工业企业,给予每件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户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对工业企业参加省、市、区统一组织的各种展览展销活动所需展位费、总体形象馆特装费等费用,由区财政全额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工业企业在省会城市新建专卖店、直销店或在大型卖场(超市)新设专卖区(柜)的,给予每店2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对新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强、央企、上市公司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我区规定标准以上的工业项目,落地并达到合同约定发展水平的,经工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对中介机构、社会组织,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引进者1—1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工业企业按规定全部参加社会保险且当年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在200人以上,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万元/百人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经区政府同意后,工业企业对新招用的产业技术工人开展校企培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所培训专业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为招商引资客商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其子女入学与我区居民子女入学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凡符合国、省、市政策支持的工业项目,所争取的国、省、市项目资金全部用于该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全面落实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和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等相关财税政策,以及国、省、市出台的各项财税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对符合重点行业转型升级示范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成长型产业方向的重大工业项目、重大工业产业链项目、重大产业集群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节点企业和特殊贡献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条 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必须在我区存续期10年以上,否则须退回享受优惠政策所得资金(依法破产除外)。
第二十一条 工业企业人才引进优惠政策按区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