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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入户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母或户口簿上其他亲属凭《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到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时,除政府规定的冻结区域外,不查验计划生育证明。

国内新生婴儿入户

办理材料:
1.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原件;

国外出生婴儿入户

父母其中一方为本县户籍居民,子女在国外出生,且未取得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回国后入户的,办理材料有:
1.新生婴儿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有入境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2.新生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和有专业资质机构提供的翻译件(原件和复印件);
3.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国外领取结婚证的,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和复印件)。

其他情况

1.《出生医学证明》无新生儿母亲信息,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申请随父登记常住户口,《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或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凭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及相关证件,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4.公民个人收养的未成年人,应当由收养人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和《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5.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报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报户口登记。
6.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申报户口登记。
7.女方为现役军人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所生子女可在女方驻地申报户口登记。
8.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在其父或母部队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

办理地点

新生儿监护人持以上材料到父亲或母亲所在地派出所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户籍所在地属于高坪区白塔派出所、江东派出所、安汉派出所、青松派出所、江东派出所所管辖的,在高坪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业务窗口办理(高坪区东顺路167号)。

办理流程

六周岁以下手续齐全的现场办理;
六周岁以上由新生儿监护人持以上材料到随父或母所在地户籍部门受理,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局审批,15个工作日审批完结。

特别注意

民族登记,新生儿申报户口登记,若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一致时,登记时须父母双方同时到场,提交双方签字的书面确认件,按确认的民族登记。籍贯登记随新生儿祖父登记。

办理承诺

六周岁以下(有出生医学证明)人员入户:具备前述资料的,当场办结。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二次补齐资料后当场办结。
六周岁以上人员入户:具备前述资料的,从受理之日起开展调查,到审批办结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户籍注销

死亡注销

公民死亡后一个月以内,应当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委、社区、单位的工作人员,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若公民在国(境)外死亡,申报人需提交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翻译件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
(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五)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同时还要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温馨提示 户籍所在地属于高坪区白塔派出所、江东派出所、安汉派出所、青松派出所、江东派出所所管辖的,在高坪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业务窗口办理(高坪区东顺路167号)。
警告 公安部门规定,对伪造死亡证明者,情节较轻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罚款或拘留。伪造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指出,对伪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迁往港澳台注销户口迁往港澳台注销户口

1、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营山县常住户口应持南充市出入境支队办理通知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持上述资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二次资料齐全后当场办结。

参军服役注销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持有
1、《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
持上述资料办理参军服兵役注销手续。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二次资料齐全后当场办结。

双重户口注销

双重户口人员,应及时办理虚假户口注销手续。须本人持以下资料办理:
1、所有重户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删除虚假重复户口情况说明(本人提供);
3、派出所、治安大队逐级调查核实后报县局审批,注销其非法登记的户口。

户籍注销

死亡注销

公民死亡后一个月以内,应当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委、社区、单位的工作人员,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若公民在国(境)外死亡,申报人需提交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翻译件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
(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五)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同时还要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温馨提示 户籍所在地属于高坪区白塔派出所、江东派出所、安汉派出所、青松派出所、江东派出所所管辖的,在高坪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业务窗口办理(高坪区东顺路167号)。
警告 公安部门规定,对伪造死亡证明者,情节较轻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罚款或拘留。伪造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指出,对伪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迁往港澳台注销户口迁往港澳台注销户口

1、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营山县常住户口应持南充市出入境支队办理通知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持上述资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二次资料齐全后当场办结。

参军服役注销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持有
1、《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
持上述资料办理参军服兵役注销手续。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二次资料齐全后当场办结。

双重户口注销

双重户口人员,应及时办理虚假户口注销手续。须本人持以下资料办理:
1、所有重户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删除虚假重复户口情况说明(本人提供);
3、派出所、治安大队逐级调查核实后报县局审批,注销其非法登记的户口。

户籍迁移

办理材料

1.迁入户的户口簿原件;
2.迁移人的户口簿原件;
3.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房产证、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依具体迁移事由而定);
4.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受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受单位证明。

程序

省内迁移:建立省内网上户口迁移制度,直接在拟迁入地派出所持以上材料申请入户,公安派出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办理入户,无需办理户口准迁证手续;
省外迁入:需持以上办理材料依照以下办理流程进行户口迁入办理。

省外迁入办理流程

1.办理人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提交迁入申请,经县局审核通过后,拟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2.办理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领取迁移证;
3.办理人持迁移证等相关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注意:办理入户时,需迁移人本人前来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并进行现场拍照,采取指纹信息。

户籍迁出

省内迁出

四川省内户籍居民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迁移相关证明直接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不再要求申请人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移证。。

办理材料

1.迁出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
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提供录取通知书;大中专院校毕业的提供毕业证和报到证);
4.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代办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即:凭拟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拟迁出派出所做户口迁出,并办理迁移证,再持迁移证到拟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手续不齐的,一次性告知,二次手续齐全后当场办结。

温馨提示

户籍所在地属于高坪区白塔派出所、江东派出所、安汉派出所、青松派出所、江东派出所所管辖的,在高坪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业务窗口办理(高坪区东顺路167号)。

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

夫妻投靠入户(城镇户口入户农村的除外)

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
3.居委会证明

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入户(城镇户口入户农村的除外)

1.本地户籍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2.未成年子女的居民户口簿;
3.父母双方的结婚证(父母未离婚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亲生父母离婚的子女投靠拥有抚养权一方的(指生父或生母),提供法院离婚裁定书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变更抚养权的还应亲生父母双方到场提供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父母离婚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亲生父母离婚后,拥有抚养权一方再婚的,未成年子女需投靠继父(母),提供①法院离婚裁定书或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②再婚夫妻双方结婚证,③再婚夫妻提交的入户申请,④变更了抚养权的还应提供上述第5条相关材料(父母一方再婚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规定适用于非冻结区的未成年人迁移

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城镇户口入户农村的除外)

男性公民年满60周岁、女性公民年满55周岁,投靠本地成年子女的,可申请老年父母投靠。
所需材料:
1.本地户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
2.老年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3.入户地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4.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有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本规定适用于非冻结区的老年人迁移

办理购买商品住房入户

所需材料:
1.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房屋门牌号详址证明;
3.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
(1)夫妻双方结婚证;
(2)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有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
如果由乡村迁入城镇,须由迁移户主本人到现场办理。

其他

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入户

前提条件:
本区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所需材料:
1.毕业证、报到证;
2.入户人员户口迁移证;
3.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注意:原户籍地为乡村的,只能入城镇户口。

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

1.退伍证;
2.民政机关(军装办)出具的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
3.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复员证或转业证等材料。自主就业可选择入原籍地址;转业安排工作的入城镇户口。
4.派出所按入伍前户籍信息登记。

办理离(退)休人员回原籍入户

前提条件:
参加工作前户籍在本县,现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在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城镇集体户申请入户(城镇户口不可入农村)。
一、离退休人员入本人住房
所需材料:
1.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2.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3.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即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二、离退休人员入原籍城镇集体户
所需材料:
1.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2.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持上述资料,回参加工作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变更更正

更正年龄

前提条件及要求:
1.公民的出生日期,原则上不能更改。确因出生日期登记错误需更正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公安机关认定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资料等证明材料;
2.2013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律不得变更出生日期。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不能作为变更出生日期的依据。
3.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不予受理;
4.出生日期已经更正过一次,再次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5.非省直机关的干部更正出生日期:须干部本人持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认定函》,及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书面更正申请;
6.办理过二代居民身份证,并在长期使用的,不予受理。
办理流程:
本人或监护人持两种以上公安机关认定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登记错误的原始资料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是指原始户籍档案、一代居民身份证、老户口簿等原始依据;1999年以后出生的,需提供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副页;提供人须签字盖章),及村(居)委员会或其他部门的证明材料,并加盖鲜章。 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填写项目变更审批表(公安机关领取)、《更正出生日期、性别、民族申请书》(公安机关领取)及《项目信息变更确认表》,派出所、治安大队、县局逐级调查核实报市局审批通过后予以更正。
二、变更更正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重号、错号的,经公安机关批准变更性别的,需要变更更正。
三、办理时限
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的更正需呈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治安大队、县局于15个工作日内逐级调查核实后,呈报市局审批。

变更姓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2)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3)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18周岁以上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
(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从未变更过姓名的未成年人可变更一次,姓名更改过一次,再次申请变更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未成年人更名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指学龄前儿童须提供村(居)委会证明材料,加盖鲜章;在校学生提供学籍档案姓名变更证明,加盖学校鲜章),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填写《项目更正审批表》。离婚后子女申请更名的,须亲生父母双方同意,现场签字按捺指纹;再婚后子女申请随继父(母)姓的,须经亲生父母和继父(母)同意,现场签字按捺指纹。
办理时限:姓名变更需呈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资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增加曾用名
公民要求在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资料中添加曾用名的,本人或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公安机关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据,民警核实后办理。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未在公安机关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不予添加。

变更性别

1. 因公安机关登记错误,申请变更性别项目的,须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别的证明材料(1999年以后出生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副页)、及本人近期照片,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写《项目更正审批表》、《更正性别申请说明书》及项目信息确认表,民警核实后办理。
2.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的性别项目时,须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医院的病例材料,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写《项目更正审批表》、《更正性别申请说明书》及项目信息确认表,民警核实后办理。
办理时限:性别变更需呈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于5个工作日内逐级调查核实,呈报市局审批通过后予以更正。

更改民族

(一).因公安机关登记错误,更正民族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变更审批表(公安机关领取);
(2)《更正出生日期、性别、民族申请书》(公安机关领取);
(3)能够体现民族成分的证明材料(因迁移过程中登记错误的,需提供迁移证);
(4)未成年人需提供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均系原件)以及能够体现父、母亲与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
(5)公安机关的纠错说明(加盖鲜章);
(6)项目信息变更确认表(未成年人更改需父、母亲双方签字、按捺指纹)。
(二).其他情况一律持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批材料到公安机关进行更改
年满20周岁的公民持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批材料要求变更民族成分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办理时限:更正民族需呈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于5个工作日内逐级调查核实,呈报市局审批通过后予以更正。

其他辅项变更

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持毕业证书、结(离)婚证、法院判决书、退伍证、工作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二次资料齐全后当场办结。

分户

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其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为户主。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

分户

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析产等变化要求分户,且已经进行房屋分割,并取得独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可以凭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手续不齐的,一次性告知,二次手续齐全后当场办结。

温馨提示

户籍所在地属于高坪区白塔派出所、江东派出所、安汉派出所、青松派出所、江东派出所所管辖的,在高坪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业务窗口办理(高坪区东顺路167号)。

无户口人员落户

无户口人员指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员,俗称“黑户”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条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办理流程: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相关材料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向父或者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注意事项: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申请随母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如所持《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按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条件: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且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办理流程: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相关材料向父或者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注意事项: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的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办理条件: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捡拾未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材料:《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
办理流程:凭相关材料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注意事项:《收,养登记证》当事人可以向本市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办理条件:原本市户籍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户口被注销人员。
办理材料: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办理流程: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相关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办理条件:本市农村地区因婚嫁户口已迁出的原我市户籍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流程:向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恢复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条件:原本市户籍人员,持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往外地过程中因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的居民户口簿、过期的户口迁移证件或者遗失说明
办理流程:凭相关材料向签发地派出所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向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其他原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向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条件: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员,在我国国内非婚生育且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相关材料向父或者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注意事项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请随母落户的,如所持《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按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符合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无户口人员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登记户口。

公安机关不再出具的十八种证明

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解释:相关单位可登陆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解释: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等,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公安派出所,而且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应当到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来公证证明。

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

解释:公民可以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理中心补办身份证,同时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公安机关在办理补办身份证上没有附加条件。

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偿还能力证明

解释:公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解释:确定公民生存(健在)、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亲属关系证明

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围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解释:民政部门是婚姻的登记机关,婚姻状况属于民政部门的责任范畴,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开取证明。

身份证丢失证明

解释:公安机关对丢失居民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刻给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

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解释:家庭收入情况不属于派出所工作业务范畴。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实际居住地证明

解释: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即可。

保险事故证明

解释: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公安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解释: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

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解释:确定公民生存(健在)、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各类证件、印章的丢失证明

解释: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报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

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解释:现实表现证明属于政审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行为属于非组织行为,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房产情况证明

解释:公民房产情况不在公安机关业务范畴之内。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

本人特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解释: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因此,派出所对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出具证明。

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