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单位 | 区政府办 | 征集类型 | 外聘法律顾问团管理 |
开始时间 | 2017-08-21 | 结束时间 | 2017-09-21 |
征集状态 | 已结束 | 查阅次数 | 1 |
征集主题 | bet官网365.com外聘法律顾问团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治区工作,规范区委、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及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委、区政府面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区委、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日常业务管理。
第三条 由区依法治区办牵头,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司法局和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区委、区政府面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监督法律服务采购工作。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业务管理,为区委、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处理区委、区政府法律事务,组织专家和律师参与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 外聘法律顾问的聘请
第五条 区委、区政府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面向全国,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报名参加投标区委、区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由区司法局进行资格预审后,再由区依法治区办、区法制办会同区政府采购中心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统一采购,确定10个以上中标入围的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 报名参加投标区委、区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时间满五年,在南充设有常驻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因项目(案件)有专业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的除外;
(二)具有10名以上的执业律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且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
(三)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第七条 经公开招投标后,中标入围的律师事务所各推荐其2—3名优秀律师作为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候选人,交由区司法局组建高坪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再由区司法局按照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外聘律师总数,负责从顾问人才库中选取律师,提出拟聘请顾问的建议名单,按管理程序报送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讨论后确定正式名单。
第八条 区委、区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按照区委常委会确定的正式名单,由区委、区政府授权区政府法制办与受聘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合同,给被聘请的律师发放聘用证书;聘请合同及聘用证书期限皆为一年,结合年度考核,实行一年一签制度。
第九条 因项目(案件)有专业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由区法制办负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从高等院校及专业研究机构的法学专家、学者中,以及省、市政府已经聘请的法律顾问中,通过平等协商,直接选聘我区的法律顾问。
第三章 外聘法律顾问的日常业务管理
第十条 担任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主要为区委、区政府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重大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三)参与具体案件的复议、仲裁或诉讼;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在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决策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和代表政府草拟或修改重大经济合同;
(六)接受区委政府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
(七)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 担任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政府及工作部门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反对国家和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优质高效地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事务,依法维护区委、区政府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或代理律师身份从事与该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与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受聘担任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受聘律师,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有权要求更换承办律师或解聘,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两次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按要求参加区委、政府法律事务活动的;
(二)疏忽大意、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的;
(三)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泄露在处理区委、区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六)在工作中违法、违纪的;
(七)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三条 由区依法治区办牵头,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司法局在每年年底,对法律顾问的案件办理质量、工作效率、收费标准等具体执业业绩,以及履行保守秘密、认真负责、忠于职守等职业道德遵守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四条 对聘用的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由区依法治区办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司法局提出下一年度继续续约的律师名单,报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决定;缺额律师,由区司法局直接从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中选取,按第七条规定程序报批后,交区政府法制办聘用。
第四章 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及保障
第十五条 区委、区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不设定固定报酬,其工作报酬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指导价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且结合具体案件(项目)的标的大小、办理成效、调查取证难易程度、开庭次数、路程远近等综合因素,一事一议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理确定代理服务费。
第十六条 对进入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程序、再审程序等案件可以优先聘请原代理律师。
第十七条 区委、区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按政策规定纳入区政府法制办预算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联系人:高坪区法制办 王思雨
联系电话:0817-3350032
电子邮箱:3397423692@qq.com